一、查驗意圖
電線電纜產(chǎn)品產(chǎn)生短路或觸摸火種時,有可能使絕緣或護套產(chǎn)生焚燒,在不少要求嚴厲避免火災場合中(煤礦、船上、地下鐵道等),要求假如產(chǎn)生焚燒時,火焰應不延伸,而在必定時刻和必定長度上自行平息,這稱為不焰燃性。有些場合中,產(chǎn)品如不具有這種功能,將會引起十分嚴峻的成果。
要求具有不延燃功能的產(chǎn)品遍及選用聚氯乙烯、氯丁橡膠和丁晴聚氯乙烯復合物、氯化聚乙烯作為絕緣和護套資料,這些資料被焚燒時會釋放出氯氣起著阻燃作用。有時為了增強阻燃的作用,還參加某種阻燃劑。其他比如聚烯烴資料經(jīng)過參加阻燃劑等也可滿意阻燃(及其低煙無鹵)的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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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適用范圍
1.DZ-1法適用于各種電線電纜;
2.DZ-2法適用于實心銅導體直徑0.4~0.8mm和絞合導體截面0.1~0.5mm²的絕緣電線。
三、查驗根據(jù)
GB/T 18380.11-2008/IEC 60332-1-1:2004
GB/T 18380.21-2008/IEC 60332-2-1:2004
四、實驗設備及用具
1.焚燒實驗儀
2.火源,契合IEC 60695-2-4/1的燃氣噴燈。
五、取樣及試樣設備
1.DZ-1法
從制品電線或電纜上截取一根長600±25mm的試樣,實驗前所有試樣應在(23 ±5)℃,相對濕度(50±20)%的條件下處理至少16h,若電線電纜外表上有涂料或清漆涂層時,實驗前應將試樣在60±2℃的溫度下堅持4h,然后再進行上述處理。
2.DZ-2法
從制品電線電纜上截取長度為600±25mm的試樣兩根,并別離編號為1和2。假如試樣外表有涂料或清漆涂層,實驗前應將試樣在60±2℃下堅持4h,并冷卻至室溫。
六、實驗過程
榜首種方法(DZ-1法)
1.試樣外徑和供火時刻:
2.試樣使用1mm²的銅線綁在兩個水平的支架上,上支架底端之下支架頂端的間隔應為550±5mm,試樣下端距底板約50mm。
3.點著噴燈,調整燃氣及空氣流量。噴燈的方位應使藍色內錐的頂級觸及試樣的外表,觸摸點距上支架下緣為475±5mm,軸線與試樣軸線堅持呈45°的傾角。
4.實驗時,噴燈火焰應不間斷地焚燒試樣,直到規(guī) 定供火時刻完畢試樣上的殘焰自行平息停止。
5.實驗完畢,移去噴燈并平息火焰。
6.擦潔凈試樣。丈量燒焦部分在距上夾具下緣的間隔。
第二種方法(DZ—2法)與DZ—1法不同之處如下:
1.火焰強度
使噴管縱軸與水平面筆直,封閉空氣進口,調理丙烷流量使發(fā)光火焰的總長度為125±25mm。
2.試樣的裝置
1) 把1號試樣筆直并夾住使處在金屬罩的中心筆直方位。試樣應按導體截面積核算接受5N/mm2的張力。
2) 噴燈中心線與試樣中心線的交角為 45°,噴口到試樣外表的間隔沿噴燈中心線丈量應為10±1mm,噴燈中心線與試樣中心線的交點到施加5N/mm²負荷固定點或下夾具上緣之間的間隔應為100±10mm,到上夾具下緣的間隔不該超越465mm。
3.供火時刻
用噴燈火焰焚燒試樣,供火時刻最長為20±1s。假如實驗的導體沒有熔斷則實驗完畢。假如試樣的導體過早的熔化,則應記下被熔斷的時刻t(s),并用2號試樣從頭進行實驗,供火時刻改為(t-2)s。
4.焚燒
1) 實驗時,噴燈火焰應不間斷地焚燒試樣,直到規(guī)則供火時刻完畢試樣上的殘焰自行平息停止。
2) 取出試樣,將試樣擦潔凈,丈量燒焦部分在距上夾具下緣的間隔。
七、實驗成果的鑒定
DZ-1法:燒焦部分在距上夾具下緣50mm以下,則斷定實驗成果為合格。別的假如焚燒向下延伸至間隔上支架下緣大于540mm,則判為不合格。
DZ-2法:如實驗成果契合下述要求,則斷定實驗成果為合格。
1.碳化部分不該抵達距上夾具下緣50mm的范圍內。
2.假如試樣導體過早的熔斷而選用2號試樣從頭進行實驗時,碳化部分不該抵達距上夾具下緣50mm的范圍內,僅已實驗2為根底鑒定。